本園之收退費辦法,依照「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」辦理。
退費時務必以收據為憑,否則恕不辦理。
退費之起迄日,以本學期所訂之行事曆期間為準。
學費退費應於當學期結束前辦理。
月費依各學期結業日前之請假日數計算,恕不連續新學期的請假日。月費退費於次月辦理,可親自或委託老師代辦。
每學期請假以一個月內為限,連續請假超過一個月以上時,名額由新生遞補,所繳之學雜費及月費等依照「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」辦理。
「教保服務起始日」指每學期本園行事曆訂定之開學日
1.預收學費:
(1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30日前不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(2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20日前不就讀者,退還2/3費用。
(3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10日前不就讀者,退還1/3費用。
(4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10日內不就讀者,不退還。
2.學雜費:
(1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離開者,全數退還。
(2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1/3離開者,退還2/3費用。
(3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1/3,未逾學期2/3離開者,退還1/3費用。
(4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2/3離開者,不予退費。
(5)如需轉班亦比照辦理。
3.月費:
幼兒請假須通知班導師,且請假日數連續上課日五日以上者,依請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,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,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者,應依配合停課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,退還停課期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(含例假日)以上,應依放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,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,其餘項目不予扣除或退費。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扣除或退費
連續請假如有跨月情形,各依所請假之月份退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