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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本園收退費辦法,請家長關心

2020/06/12

親愛的家長平安:

以下有關收退費相關事項變更,請家長關心!

  • 本園之退費辦法,依照「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」辦理。
  • 退費時務必以收據為憑,否則恕不辦理
  • 退費之起迄日,以本學期所訂之行事曆期間為準。
  • 學費退費應於當學期結束前辦理。
  • 月費依各學期結業日前之請假日數計算,恕不連續新學期的請假日。月費退費於次月辦理,可親自或委託老師代辦。
  • 每學期請假以一個月內為限,連續請假超過一個月以上時,名額由新生遞補,所繳之學雜費及月費等依照「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」辦理。

1.學雜費:

「教保服務起始日」指每學期本園行事曆訂定之開學日

  • 教保服務起始日30日前,退還所繳之學雜費。
  • 教保服務起始日前30日內,應扣除行政作業費1,500元。
  • 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園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如需轉班亦比照辦理。
  • 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達三分之二離園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  • 逾學期三分之二離園者,不予退費。
  • 如須轉班亦比照辦理。

2.月 費:

  • 幼兒請假須通知班導師,且請假日數連續上課日五日以上者,依請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,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  • 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,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者,應依配合停課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,退還停課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  • 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(含例假日)以上,應依放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,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,其餘項目不予扣除或退費。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扣除或退費
  • 連續請假如有跨月情形,各依所請假之月份退還。